日本(JA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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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時間 | 約4-6個月。 | ||
送審流程 | 與本所簽約委辦完成作業(約1-2工作天)→發文通知日本商標代理人承辦送件(約1個工作天) → 向日本特許廳提出註冊申請,取得申請案號(約1個工作天)→日本官方進行商標審查(約4-6個月)→審准進入繳費領證→約在繳費後1個月可接獲證書。 | ||
申請制度 | 商標實體審查制。(與台灣大致相同) | ||
期限 |
註冊日起算10年。(與台灣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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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與台灣相同) | ||
使用規定 |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則該商標有被日本特許廳撤銷之虞。 | ||
注意事項 |
1.外文商標最好另申請該外文之日文音譯商標,以取得完整保護。 |
美 國 (U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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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時間 | 約6-8個月。 | ||
送審流程 | 與本所簽約委辦完成作業(約1-2工作天)→發文通知美國商標代理人承辦送件(約1個工作天) → 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註冊申請,取得申請案號(約2個工作天)→美國官方進行商標審查(約6個月)→審准進入公告(3個月)→發證。 | ||
申請制度 | 商標實體審查制。 | ||
專用期限 |
自登錄註冊簿上起算十年。 (註冊後第五年至第六年間須提呈使用宣誓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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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 | 第10年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辦理延展時須提交美國當地商標使用證明) | ||
使用規定 | 商標註冊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虞。假使申請案以欲使用的方式提出申請,則該商標核准時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書,始可註冊。 | ||
注意事項 |
1.台灣廠商申請美國商標註冊主要主張基礎:欲使用(Intent to use)、已使用、外國商標註冊或申請案基礎三種申請方式。 2.若提出美國商標申請時尚未在美國使用該商標,審查核准時需有在美國當地實際使用的事實並向官方提呈商標使用宣誓,申請案方可完成註冊。若主張外國註冊基礎,須提供母國註冊之英文證明。 3.註冊滿五年時需提呈使用宣誓書及使用證據,否則將自官方撤銷。 4.最早使用人仍有專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並依善意使用原則,與其他商標註冊人併存使用。 5.商標若持續五年使用,並於遞呈五年宣誓書後,則該商標具不可對抗性,他人即不得以較早註冊之理由提出無效程序。 6.目前坊間少數同業為求低價競爭,自台灣直接郵寄商標申請文件至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跳過美國當地商標代人理(俗稱:直攻件),雖可節省1/2 ~2/3的申請費用,但因台美兩地商標法令完全不同,加上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官員態度嚴謹,幾乎所有案件皆有申復情形發生,如不透過美國當地商標律師的專業建議及處理,取得核准註冊恐怕十分渺茫。 |
歐盟/歐洲廿八國 (European Un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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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範圍 |
*歐洲主要國家中目前僅瑞士及北歐挪威未加入歐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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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流程 | 本所作業完成寄予歐洲商標代理人(約2天)→歐洲商標代理人提出申請→取得申請案號(約2天)→商標程序審查(約2個月收審查報告)→核准公告(公告三個月)→若無人異議則可領證。 | ||
審查制度 | 歐盟官方僅進行商標程序審查制 (就識別性及商品指定是否符合規範進行程序審查,不實審商標近似與否由公眾異議) | ||
主管機關 | 歐盟智財局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 |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十年。 |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 ||
使用規定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28會員國任一會員國之商標使用證明,即視為於全歐盟之商標使用。) | ||
歐盟商標 申辦之 優缺點 |
(一)優點:
1.事權統一、制度一致、單一窗口受理(歐盟智財局EUIPO)。 2.審查速度算快(約2月),公告三個月無人異議直接發證。 3.一經註冊商標權直接延申至全部會員國,歐盟商標權與內國商標註冊案具同等效力。 4.註冊後於任一會員國有商標使用之實,即視同歐盟商標於全數會員國已使用,毋須一一於各會員國使用。 5.歐盟商標申請費用約是2-3內國商標註冊申請費,而且歐盟商標一申請案可指定多個商品類別,累加費用低廉,算是俗擱大碗。 6.歐盟商標萬一於公告期限被異議,可於冷靜期雙方協商並存註冊方案,實務上可大幅減低續行異議程序的機會。 7.註冊後一份證書、一個註冊號數、一個專用期限,便於商標權人之智財管理。 8.取得歐盟商標註冊後,對於日後新加入的會員國歐盟商標權自動延伸之該新成員國,毋須再追加註冊。 (昔日歐盟商標剛開始時只有15個會員國,至今已擴充到28國,歐盟商標權免費自動延伸至新加入的13個成員國) (二)缺點:
1.若歐盟商標在公告期間,與28個會員國中任一內國商標 或歐盟商標牴觸,冷靜期協商破裂被異議成立的話,那整件歐盟商標即告失效。不可諱言地歐盟商標立意良善,但風險相對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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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廠商常辦國外商標註冊申請國家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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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審查時間 | 備註說明 | |||
香港 | 6個月 |
因一國兩制關係,中國商標權不及於香港,須另外向香港特區政府之知識產權署申請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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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 12個月 |
1.因一國兩制關係,中國商標權不及於澳門,須另外向澳門特區政府之知識產權署申請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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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 12個月 | ||||
越南 | 12個月 | 商標審查流程上採與台灣及中國不同的先公告後審查制。 | |||
菲律賓 | 8個月 |
1.提出申請後在3年內須提呈使用宣誓。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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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
10個月 |
1.商標若含中文,須請馬國商標代理人至當地法院,進行英文解釋翻譯及公證程序。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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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4個月 |
1.商標若含中文,須請星國商標代理人至當地法院,進行英文解釋翻譯及公證程序。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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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 36個月 | ||||
泰國 | 15個月 |
1.泰國商標申請之委託書須經公證及簽證程序。 2.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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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 | 3個月 | *由於緬甸目前為止並未訂定商標法,所以現行緬甸商標權的取得是向緬甸註冊局發佈商標所有權聲明的形式進行註冊,經當地官員、公證員或司法官員的認證後,由緬甸商標代理人於當地官方指定刊物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Trademark Cautionary Notice)敬告啟示,以提醒公眾期已獲得該商標權即已完成商標註冊程序。通常期效期僅為3年,期滿可以再度刊登「商標警告通知」再次取得3年商標效期。 | |||
印度 | 15個月 | 1.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 |||
澳洲 | 10個月 | 1.最好提供商標於該國之最早使用日。 | |||
加拿大 | 10個月 |
1.加國商標未採用全球通用的「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產品/服務並未分類。 2.加國商標專用期限為15年,與一般各國10年期商標期限不同。 3.申請時若未於加國境內使用,審准時須另行提呈商標使用宣誓,方能取得加國商標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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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 | 12個月 | 1.與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間主權獨立、互不隸屬,各加盟共和國商標須向各國申請註冊。 |
【備註】:所謂之「公證程序」即為商標申請文件需經法院公證人公證之程序,以上公證程序如為本國籍法人或自然人可本所代理公證事宜即可,商標註冊申請人毋需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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